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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故意隐瞒患者孕情实施手术,是“意外”还是“人祸”?

发布时间:2024-07-30 16:32:09  文章来源:媒体管家  浏览:8149

今年年初过后,家住常州市区的周女士和陈先生几乎陷入人生“绝境”,原因是周女士年初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的一次手术。医院在明知周女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,故意隐瞒孕情,实施了“刮宫”手术,致使周女士出院后才被告知是在已怀孕的前提下做的手术,使自己失去了已难得的怀孕机会。

周女士和爱人年龄逾40岁。周女士是1981年8月出生,43岁,属高龄待孕年龄。手术后,周女士身体虚弱,甚至有抑郁倾向,一直无法上班。目前,医院方已明确告知实施“刮宫”手术后,非人工干预的方式是不可能再怀孕。那么,今后能不能做试管婴儿?成功率又有多大?费用是多少?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样也不得而知,是未知数。



事件经过

2024年1月1日下午,周女士本人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(简称常州二院)阳湖院区检查身体。见到提前预约的主任医师刘素芬后,患者周女士特别向刘医师说明:最近几日有女性生理异样的情况。刘医师就让本人去做了一个阴超,出来结果说患者是“子宫息肉”,给出倾向是直接做宫腔镜手术。周女士说自己正在备孕期间,特意强调担心自己是否已经怀孕了......在周女士自己的坚持下,刘医师提出需要通过十天验血,以判断究竟是否怀孕。

1月4号早上周女士按照刘医师要求,直接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住院部(当时是刘医师安排周女士过去的,周为了确认也再次尝试打电话给刘医师本人确认,但最终还是没见到她本人),空腹抽血化验,周女士又再次向现场医生说明自己目前备孕的事实并提出异议,请医生注意且需要做是否怀孕检测,而在周女士怀孕结果出来却未被告知之前,病情尚未确定的情况下,按医院方要求,患者就“被”直接安排住院,具体位置是6栋13楼41床。

1月5日晚上7时左右,医务工作人员就非常“直接”的把周女士推进手术室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,8点50分左右完成手术。从4号早上抽血检查至5号晚上手术前,在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向患者提及说抽血检验结果。

1月8日早上9点半左右,周女士爱人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6栋13楼前台医生处办理出院缴费。缴费好后,他向医生要所有的检验报告及出院小结,医生回复说她们没有检验报告及出院小结,等我们来复查时再给我们。

直到1月9日晚上,周女士才接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医生打来的电话,告诉说抽血检验是怀孕的。




周女士爱人1月8日早上办理出院时,曾向医生要检验报告回复说没有,得等到复查时再给我们。直到手术出院第二天晚上了,也就是1月9日晚上医生打电话来却说抽血检验结果是怀孕状态。为查看检验报告到底是什么情况,当晚8点左右,周女士爱人赶到医院一楼大厅检验报告打印设备处欲打印检验单,结果仍然显示“医生审核中,请耐心等待,注意取报告时间”。

1月10日早上,周女士的爱人到医院档案室申请复印检验报告等资料,结果工作人员告知资料还未送到档案室,让其找住院处的科室医生。于是赶到6栋13楼找到科室医生说明来意,接着科室医生带着相关检验报告到协调室请示领导意见,然后随同科室医生来到档案室进行办理资料复印申请手续。

当拿到1月4日早上空腹验血的检验报告单后,其中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检验报告单明确显示报告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1点39分。也就是说,怀孕检测报告1月4号当天就出来了,但为何1月5号晚上还要对周女士直接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?周女士及爱人十分不能理解,既然是已经怀孕,为何手术前不告知,却对周女士隐瞒怀孕的情况下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。打印设备处打印检验单一直打不出来,索要材料又一拖再拖,是否有故意隐瞒真相之嫌?



二、医疗出院小结报告避重就轻,有推卸责任之嫌

根据1月4日常州二院(阳湖院区)提供的检测报告单检测项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结果为937.49mIU/ml,报告数据清楚明了周女士已经怀孕。

据省有关妇科专家介绍,子宫息肉手术并不是紧急手术,对于医院来讲重点工作应该是先排除怀孕,然后再考虑手术。孕检单报告出来显示怀孕,院方不通知也不告知,还继续手术,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管理不善,没有按规定执行,按自己主观意识行事,致患者身体安全与不顾。此次常州二院对周女士直接全身麻醉刮宫手术的做法,是否影响到后面对周女士的诊断、治疗和康复,甚至是否影响到后面周女士夫妻生活和怀孕,对周女士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家庭影响等,是难以衡量的。



因医院一直未给予出院小结报告,周女士和爱人多次催要。直至7月初,才从院方拿到小结报告。但报告内容未将前期单独进行检验项目(绒毛膜促进性腺激素β 937.49mIU/ml)这个内容写上,而把这个内容写在诊疗经过末尾,且以(患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(急诊)、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 937.49mIU/ml、电话告知患者等内容进行陈述(见上图),显然,是有悖事实,刻意回避矛盾焦点,欲推卸医疗事故责任。

三、常州二院该不该为医疗事故“担责”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,应当立即进行展开调查、核实,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,并向患者通报、解释;同时协调医患双方尽快对事故和善后事宜做出及时妥善处理,对事件中责任人和单位认责、追责。

在周女士前期与同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无实际沟通结果的情况下,随即向常州市卫健委反应情况。并向国家卫健委和省市有关信访部门反映,常州市卫健委认定为:“诊疗过程中,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沟通、告知不到位的过错,”并且表示:“我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了解到,您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在协商处理,我委将继续督促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。”



后常州第二人民医院和患者也进行过几次沟通协商,但,尚未就已花销的检查、手术等医疗费用,误工费,精神损害费,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、伙食、营养费、交通费以及今后的试管婴儿等赔偿补偿费用达成一致。

此手术事件已经过去6个多月了。周女士和爱人希望常州二院阳湖院区真正践行“以有温度的品质医疗促进民众健康”的郑重承诺,真诚拿出行动来妥善处理患者合理诉求,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!

投诉人:周女士

身份证号码:32082319***25

2024年7月2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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